(2015)金婺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倪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倪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35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661号。法定代表人:毛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倪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倪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项 璐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人民陪审员 翁新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