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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美芹、潘红丽等与李正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芹,潘红丽,潘生辉,李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芹。申请人潘红丽。申请人潘生辉。被执行人李正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芹、潘红丽、潘生辉与被执行人李正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4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