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德文与郭秀娟马国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文,郭秀娟,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文。被执行人郭秀娟。被执行人马国栋。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被继承人马允贵生前在银行存款93000元,现因执行扣划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两被执行人的被继承人马允贵名下银行存款9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先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