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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付松林与伊春市城乡规划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松林,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付松林,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春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夏景涛,职务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松林申请执行伊春市城乡规划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伊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伊春市城乡规划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伊春市城乡规划局将应履行款项183,388.26元转入伊春市伊春区核算中心账户。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