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先旺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0号原审被告人唐先旺玩忽职守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先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先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唐先旺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再审。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