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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先旺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衡中法刑监字第10号原审被告人唐先旺玩忽职守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先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先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唐先旺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再审。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