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国青与秦艳超、秦艳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青,秦艳超,秦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青。被执行人秦艳超。被执行人秦艳丰。本院在执行李国青与秦艳超、秦艳丰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河南省汤阴县人,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辖区,应予委托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回执,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