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春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张 某 某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县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报账员,住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100.00元价格承包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罗锅山机动地1.04垧,承包期限为5年。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土地承包合同书,虚构其承包的罗锅山机动地面积为2.66垧,承包期限为15年,并向国家申报粮食直补款、综合直补款。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国家补贴人民币31367.07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赃款31367.0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是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村民委员会现金员。2005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2100元价格承包了本村1.04垧机动地,承包期限为5年。为了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综合直补款,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了一份承包面积为2.66垧,承包期限为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原合同丢失,骗取前郭县套浩太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套浩太乡农经站)给加盖了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合同交给村民委员会会计张安国,张安国在办理本村粮食直补款事宜时,将张某某的承包地以2.66垧进行了申报。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补贴款31367.07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赃款31367.07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的供述,我因为2004年1月份村上欠我2100元钱,一直给不上我,到种地的时候,村上同意我种我村罗锅山的1.04垧机动地,当时同意我种5年的期限,用于顶账欠我的2100元钱,当时没有签订合同,2005年3月2日我又向村上交了2100元钱,2004年欠我的2100元钱,走我村上的来往帐,我实际承包费是2100元钱,并且我做的村收入2100元的收据,当时收据上写的是1.04垧地,而且还在收据的上款系栏上写了:村卖机动地款,罗锅山山顶1.04垧,共计5年,书记王某甲也在收据上签了字,在王某甲书记签完字后,大约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我在村上自己的办公室里将1.04垧,改成2.66垧,将5年改成15年期限。2005年在我改收据的时候,我又自己做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主要内容是:我承包��是2100元、承包期限是15年,承包面积2.66垧,这份合同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这三个字是我模仿签的,村上公章当时在我手里,高某某的个人名章也在我手里,所以我就直接把这两个章盖到合同上了,合同上的落款时间我写的2004年3月20日,因为2004年村上就包给我耕种了,所以我就按那个时间写的合同。我改收据和制作假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的直补款,实际得到的直补款就30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我是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的报账员,我负责管理村上的收支帐。村上的公章,先前是村会计张安国管理,之后就都上交到经管站了。2005年我承包了我村罗锅山的机动地是1.04垧,承包期为5年。但是当时这块地的实际面积约为2.66垧,除了我种的1.04垧,都是荒山荒地不能耕种。后来国家有直补的政策,我为了多获得国家的直补,��把原来的承包合同中的土地面积改成了2.66垧,承包年限改为15年。当时详细的情况我记不清了,我是村上的报账员,我的业务就是办理村上现金业务,我没有权利保管村上公章和高某某的名章,我这次做完假合同后,撒谎说原合同丢了,到农经站重新盖的村公章。之后我就把这个假合同,交给张安国,村上包合同的时候就一起报上去了。案发以后我已经把欠村上的土地承包费1480元和骗取的直补款31367.04元都还了,一共还了32847.04元。2、证人高某某证言,我从2010年到现在任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村书记。张某某承包罗锅山机动地的时间是从2005年开始承包的,当时承包1.04垧,承包费是2100元钱。当时张某某没有直接给现金,因为村上欠张某某2000元钱,就直接转账,顶承包款了。当时承包期限是5年(从2005年到2009年),有合同。2010年,我刚当村书记时找过张某某要过这块承包地,但是当时张某某说土地承包还没到期,还有合同,我就认为没到期,后来公安机关查出他合同到期了,我才知道。2010年大约300、400元每垧;2011年大约300、400元每垧;2012年大约300、400元每垧;2013年大约300、400元每垧,最高不到400元;2014年大约300、400元每垧,最高不到400元,要是没有直补的话,那块地没人种。这5年承包费按最高价400元钱一垧地算,一共承包费大约2000多元钱。我也是第一次见到(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2.66垧)土地承包合同书,才知道收据与合同时间、承包时间不一样,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又不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承包人张某某和高某某原件与复印件签字真的不一样,这事你得问张某某就知道了,这合同应该是张某某后补的,2004年当时肯定不是这份合同,这块机���地村里是2005年才卖的,怎么可能地还没卖合同先签,高某某三字不是我签的。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的原村书记。2004年6月份至2008年6月份高某某是村委会主任,2008年6月份至2010年6月份换届是王某乙是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是张某某,他是从2001年或2002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冬天。2004年春天村委会是否召开会议记录我忘了,发包罗锅山机动地,该地1.04垧以2100元价格期限5年承包给张某某,顶村欠张某某款,当时张某某和村委会没签合同,只开了一张收据入账。张某某承包的就是罗锅山山顶机动地,其中留机动地时临树地的还留15米树歇地,能种的就山顶一垧多点,就是收据上写的1.04垧。此地三面是树地,一面是与其它地有摸牛地,此地就那么大,边框四至相当清晰。由于分地时树歇地还留15米,再加上树死掉一���谁种地都往边树地扩,可能面积比原来多些,原来能种的就是1.04垧,村上人都知道。我也是第一次见到此(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2.66垧)土地承包合同书,才知道收据与合同时间、承包时间、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书上承包人张某某、“高某某”原件和复印件签字真的不一样,这事你的问他俩就知道了,这合同应该是2008年或2009年“三资清查”时后补的,2004年当时肯定没合同,这块机动地村里是2005年才卖的,怎么可能地还没卖合同先签。村卖给张某某机动地时没有签订合同,这是“三资清查”时上级要求没有合同的要求完善,村里不止完善他一份合同,但这张合同是张某某自己整的,我们都认为张某��是按照原来收据1.04垧承包5年2100元上报给农经站的,谁知道他更改了许多关键的内容,但现在我是第一次看到他改的传票和合同。4、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在2007年6月到2010年6月被选为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村委会主任。我上任后到农经站就看到这张收据,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到这张收据有一些改的地方,如原来1.04垧改为2.64垧,承包期五年在五年前面加“十”改成十五;还有2005-2019是后填上的,我看一下纸的背面都没有复写,很明显是后来填上的,也不知道谁改的,谁让他改的。他改票据就是为了多得些国家给的种地直补款和多种几年便宜地。你们今天给我出示的合同,我是第一次看见。“三资清查”是“2009”年,村卖机动地时间较长的没有签订合同的,“三资清查”时上级要求没有合同的要求完善,村里就完善几份合同,村往农经站报承包合同我应该知道,但这张合同是张某某自己整的,再说报合同时高某某已经不是村委会主任了,还有高某某这三个字他也写不出这样。但现在我是第一次看到此合同,是假的。5、证人王某丙证言,我从1984年开始担任治保主任。我们村二龙山家南罗锅山是预留的机动地,这块地的面积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但那天与乡土地到地一看才知道,边框四至相当清楚,此地三边是树地,一面有摸牛地。由于树死掉了再加上谁种地都往边树地扩,可能面积比原来多些。6、证人石某某证言,我是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二龙山屯的村民,我从1997年年底第二轮分地的时候就参加分地��,我当时是我屯三社分地小组成员。我村二龙山家南罗锅山山顶是预留的机动地,能种的就一垧多地,地边有树地,不包括任家坟地和抹斜子小短地,这两块地也是预留的机动地。7、证人王某丁证言,我现在是前郭县农经局的干部,2008年举报张某某的事我记得,但我肯定是查过。我调查的时候张某某拿出来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交给我,当时看出收据有明显改动的痕迹,最后我找举报人王某乙,我说收据是改了,但人家有合同,王某乙说合同是假的,我说只能鉴定,如果你们出鉴定费我们才能找权威部门做鉴定看合同及收据的真假,后来他们不出鉴定费,此案就这样了,后来听说王某乙到法院起诉了。8、证人王某戊证言,我以前在套浩太乡农经站干过。出示(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2.66垧)的收��,这张收据时间太长了,我忘了当时合同是谁交的。9、证人刘某某证言,我以前在套浩太乡农经站干过。出示(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2.66垧)的收据,这张收据是站内现金王某戊交给我的,当时交的时候没有交合同。10、前郭县套浩太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记账凭证一枚、收据一枚,证实张某某承包地的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收据有明显的改动。11、前郭县套浩太乡长坨子村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一份,证实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当时发包的时候耕地面积为1.04垧。12、前郭县套浩太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的土地测量图及2005年—2013年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付��明细一份,证实二龙山屯家南罗锅山周围山岗地的土地面积为16489.02平方米,2005年—2013年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的具体数额。13、土地承包合同书、“高某某”字体送检材料及鉴定结论,其证实(土地承包合同书)“高某某”的签名与高某某书写的字迹不同。14、现金缴款单一枚、收缴笔录二份,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经把骗取国家机动地直补款及欠村上的承包费已经全部上交。15、前郭县套浩太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前郭县三资清查工作于2009年进行,当时由于各村原有发包合同不完善,部分合同没有备案,根据上级规定,按照帐内实际情况将合同补充完善,清查之后一并上交经管站备案。16、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捕到案。1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各一份,证实张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赃款,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返还赃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 方 权审 判 员 刘 洪 侠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