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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和好,现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