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庄希露与赤峰惠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1747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对原告庄希露与被告赤峰惠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6页正文倒数第四、五行“案件受理费3460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4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希露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34602元,鉴定费13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7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希露负担。”。审 判 长  孔宪华审 判 员  曲志红人民陪审员  高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