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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施妙送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妙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03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妙送,务工。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妙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施妙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施妙送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妙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妙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妙送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