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侯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