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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勇。委托代理人:张金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文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黄文刚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杰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