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牛某甲,男,无极县人。被告牛某乙,女,现住无极县。被告王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张某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王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云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