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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