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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姚舒昕与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姚某某。法定代理人:姚勇芳。委托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A座1301-04。校长:罗三成。被告: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29。法定代表人:解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