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吕诚诚、马俊侠、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吕诚诚,马俊侠,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张洪涛,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吕诚诚,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马俊侠,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吕亚娟,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咸阳市,系马俊侠之女。被告吕宇驰,男,200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华县。法定代理人韩妮,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系吕宇驰之母。被告吕禹泽,男,200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华县。法定代理人韩妮,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吕嘉彧,女,201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华县。法定代理人吕诚诚,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系吕嘉彧之母。原告张洪涛与被告吕诚诚、马俊侠、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被告马俊侠的委托代理人吕亚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诚诚、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涛诉称,我系汽车司机,曾受雇于吕增伟。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在山西双池县为吕增伟开车32天,当时约定月工资3500元包吃住,工资未付。2012年12月5日在华县赤水镇为吕增伟开车拉土12天,后又于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2月1日开车,当时约定月工资4000元管吃住。期间吕增伟只向我支付了2000元工资。我还曾为吕增伟修车花费300元。我曾向吕增伟多次催要,但吕增伟一直未付。2013年冬吕增伟因病去世,我即向吕增伟的妻子吕诚诚索要工资等款,吕诚诚以吕增伟的工程车已转至吕增伟之姐经营为由拒付,并向我出具了两张证明。现吕增伟去世,我的工资没有人给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给付我拖欠我的工资8734元,生活补助费360元,通讯费400元,修车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马俊侠辩称,吕增伟系我的儿子,我儿子去世后我并未继承到其遗产,且该债务系吕增伟与被告吕诚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吕诚诚赔偿原告的损失。我现在身体患病,没有能力赔偿原告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我不承担责任。被告吕诚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与其谈话时,吕诚诚辩称其丈夫吕增伟去世后,已将两辆工程车转让给了吕增伟的姐姐吕亚妮,并约定由吕亚妮承担吕增伟生前的所有债务。被告吕诚诚在谈话中承认原告张洪涛向本院提交的两张证明系其本人书写,但其表示对吕增伟欠原告的工资款等事项并不清楚,只是因为原告张洪涛到其家中闹事,为了阻止原告闹事的行为而向原告书写了该两张证明。被告吕宇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被告吕禹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被告吕嘉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洪涛与吕增伟系同村村民,吕增伟生前曾雇佣原告为其开工程车。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起原告为吕增伟开车32天,吕增伟拖欠原告工资3000元。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原告为吕增伟开车53天,吕增伟给付原告2000元工资,下欠4970元工资未付。另查明,吕增伟于2014年1月15日因病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有其妻吕诚诚、其母马俊侠及其三个子女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吕增伟死亡后,吕诚诚与吕增伟之姐吕亚娟签订协议,将吕增伟生前所有的两辆奥龙工程车及一辆桑塔纳汽车出卖给吕亚娟,由吕亚娟代为偿还吕增伟生前的330000元债务作为车价款。但签订该协议时并未告知原告张洪涛。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证明、买卖合同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涛为吕增伟提供劳务,本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被告吕诚诚辩称的吕增伟生前所欠原告工资并不知晓,其所书写的两张证明系在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所写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认可。对于马俊侠辩称其并未继承吕增伟遗产,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其并未明确表示其放弃对吕增伟遗产的继承,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其提交的吕诚诚与吕亚娟之间的买卖协议,系其内部约定,对原告张洪涛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洪涛要求五被告给付其工资797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洪涛要求的生活补助费360元、通讯费400元、修车费3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吕增伟于2014年1月15日死亡,原告张洪涛的工资款系吕增伟与被告吕诚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为吕增伟妻子的吕诚诚应承担给付责任,吕增伟的两个儿子吕宇驰、吕禹泽、女儿吕嘉彧及母亲马俊侠均是吕增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吕增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给付原告张洪涛工资的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诚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涛工资7970元。二、被告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马俊侠在继承吕增伟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诚诚、吕宇驰、吕禹泽、吕嘉彧、马俊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政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