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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俊义与永济市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义,永济市供电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吴俊义,男,194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义与被告永济市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义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吴俊义25元。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