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俊义与永济市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义,永济市供电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吴俊义,男,194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义与被告永济市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义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吴俊义25元。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