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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1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14时许,在怀远县包集镇街道聚仙楼酒店北,包集村村民宋某己与同村村民宋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乙的儿子被告人宋某甲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在现场,宋某甲对宋某己进行殴打,把宋某己鼻面部打伤。2014年6月17日,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己左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宋某己对宋某甲表示谅解。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病历、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14时许,在怀远县包集镇街道聚仙楼酒店北,包集村村民宋某己与同村村民宋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乙之子被告人宋某甲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用拳头击打宋某己面部,致宋某己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和左侧额突骨折。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宋某己左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8月15日,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己在怀远县包集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宋某甲赔偿宋某己经济损失56000元,取得宋某己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己陈述、证人宋某乙、宋某丙、崔某、赵某、宋某丁、宋某戊证言、户籍证明、病历、CT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甲致他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本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宋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 茜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宋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