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工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燚与徐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燚,徐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张燚。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燚诉被告徐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燚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