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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蒲庆忠故意伤害罪,蒲庆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蒲庆忠,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庆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前罪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二天,合并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蒲庆忠的定罪及量刑。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1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蒲庆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蒲庆忠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庆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34.06分;获2013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蒲庆忠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庆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庆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