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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品珍与颜武福、颜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品珍,颜武福,颜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郑品珍,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蔚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颜武福,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颜金松,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品珍诉被告颜武福、颜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品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品珍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品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郑品珍负担。审 判 长  倪卫东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人民陪审员  徐 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