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查封土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温县司马大街西、鑫源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3)第000025号,面积46238.8平米。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