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李永云与刘小平等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云,刘小平,陈玉萍,云南九晟建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民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云。被执行人刘小平。被执行人陈玉萍。被执行人云南九晟建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35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除云南九晟建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履行了100000元后,三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云南九晟建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第一条工业大道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公开三次拍卖流拍后又变卖,在法定期间内均无人竞买。申请人李永云的申请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云南九晟建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第一条工业大道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价89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永云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永云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差价5530000元交到本院账户内。二、申请执行人李永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阳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欣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