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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梁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某乙,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梁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2号2幢601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367**)为被执行人梁某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某乙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2号2幢601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367**)。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