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戴如田与戴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如田,戴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戴如田,农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农民。被告戴如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如田诉被告戴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如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如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如田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