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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戴如田与戴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如田,戴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戴如田,农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农民。被告戴如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如田诉被告戴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如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如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如田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