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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沈某甲、陈某与沈某乙、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陈某,沈某乙,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其母亲。原告陈某。被告沈某乙。被告翟某。原告沈某甲、陈某诉被告沈某乙、翟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告陈某,被告沈某乙、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甲、陈某诉称:原告陈某系死者沈习亮(曾用名沈新松)的妻子,原告沈某甲系死者沈习亮与原告陈某的女儿,两被告系死者沈习亮的父母。2012年7月13日,沈习亮在安哥拉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沈习亮在安哥拉工作期间,在当地BFA(BANCODEFOMENTOANGOLA)银行账户(户名:Xiliangshen,账号:93×××59)存款,包括20002美元、2590877宽扎(宽扎为安哥拉货币单位),合计折合人民币281892元。两原告认为,上述账户内的存款系死者沈习亮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请求法院判令由二原告继承。被告沈某乙、翟某辩称:同意全部由二原告继承。经审理查明:沈习亮曾用名沈新松,生前系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9月25日因所在公司业务需要被派往安哥拉工作。2012年7月13日,沈习亮在安哥拉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沈习亮生前在安哥拉BFA(BANCODEFOMENTOANGOLA)银行账户(户名:Xiliangshen,账号:93×××59)有存款20002美元、2590877宽扎(合计折合人民币约281892元)。沈习亮生前与原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沈某甲系沈习亮生前与原告陈某女儿,两被告系沈习亮父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陈某的身份证,沈习亮的户籍信息证明2份,原、被告的户籍登记卡4份,声明书、信息授权许可证、生命、自征收印花税及上述四份证据对应的外文文本,宿迁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王某证言1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还是安哥拉的相关法律。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且涉及到的遗产为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被继承人沈习亮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被继承人沈习亮户籍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因公司业务被派往安哥拉,其较长期限内在安哥拉工作、居住、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安哥拉为沈习亮经常居住地的除外情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明确表示沈习亮居住生活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分别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配偶、父母,对于被继承人沈习亮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二原告陈述沈习亮在安哥拉BFA(BANCODEFOMENTOANGOLA)银行账户(户名:Xiliangshen,账号:93×××59)存款20002美元、2590877宽扎(合计折合人民币约281892元),有原、被告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公证书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沈习亮在安哥拉的银行存款系陈某、沈习亮的共同财产,原告陈某主张该笔款项均系遗产系法律认识错误,二原告及二被告仅对上述银行存款的一半享有继承权。因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其应继承的份额予以放弃,原告陈某表示对于具体的份额,不要求进行确认,故原告陈某法律认识错误对本案的实体结果不产生影响,本院确认沈习亮在安哥拉BFA银行帐户存款由二原告享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习亮在安哥拉BFA(BANCODEFOMENTOANGOLA)银行账户(户名:Xiliangshen,账号:93×××59)存款20002美元、2590877宽扎(合计折合人民币约281892元)由原告沈某甲、陈某享有。案件受理费5529元,由原告沈某甲、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9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伟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