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占军与张维占、张加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军,张维占,张加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薛占军。被告张维占。被告张加昌。原告薛占军与被告张维占、张加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占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薛占军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