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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占军与张维占、张加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军,张维占,张加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薛占军。被告张维占。被告张加昌。原告薛占军与被告张维占、张加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占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薛占军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