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袁保全与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全,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号申请人:袁保全。被执行人: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四疃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曲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股金28352.50元至袁保全在曲周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鹏飞执行员 王仲雷执行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