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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敏芳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芳,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2号原告:张敏芳。被告:李燕。原告张敏芳与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芳以与被告李燕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敏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