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年旺与东莞市龙辉贸易有限公司、韩亮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年旺,东莞市龙辉贸易有限公司,韩亮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周年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庾振业,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龙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韩亮辉。被告韩亮辉,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年旺诉被告东莞市龙辉贸易有限公司、韩亮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决定以其它方式解决本次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年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651.50元,由原告周年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昉梁清霞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