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令狐永才,李成碧等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永才,李成碧,令狐成军,曾小林,令某,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令狐永才,男,193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碧,女,193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令狐成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曾小林,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令狐成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令某,女,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令狐成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光洪,���长。原告令狐永才、李成碧、令狐成军、曾小林、令某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令狐永才、李成碧、令狐成军、曾小林、令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永才、李成碧、令狐成军、曾小林、令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狐永才、李成碧、令狐成军、曾小林、令某负担。审 判 长 黄诗战审 判 员 何建群代理审判员 施芳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