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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泽俭与上海港惠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俭,上海港惠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871号原告刘泽俭,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港惠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明富。委托代理人张于兵,男。委托代理人程欣,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泽俭诉被告上海港惠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泽俭诉被告上海港惠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