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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秀彬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秀彬,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蔡秀彬,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江,董事长。申请人蔡秀彬与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在17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790万元。担保人赤峰威龙佳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一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秀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在17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赤峰威龙佳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