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新磊与徐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新磊;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固商初字第15号 原告周新磊。 被告徐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磊与被告徐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少委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曹向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