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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新磊与徐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新磊;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固商初字第15号 原告周新磊。 被告徐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磊与被告徐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少委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曹向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