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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雨光与百色市好百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林雨光。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好百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江滨二路。法定代表人苏荣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林雨光诉百色市好百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雨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林雨光负担。审判员张远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邹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