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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某辉与李某路股权转让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大树村瓦房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B区方荣钢结构宿舍。姚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涡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号牌为皖AM1***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