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辛延虎与赵惠传、贾贤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延虎,赵惠传,贾贤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辛延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赵惠传,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贾贤之,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赵惠传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查封了被申请人贾贤之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赵惠传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惠传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房屋一栋(房产证号:X**)的查封。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