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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宣山诉张明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杨宣山,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友兵,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曹世进,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明均,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东,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祖群,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均、王亚东、冯祖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均、王亚东、冯祖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宣山、王友兵、曹世进工程款2703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均在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支行1718221401101457614帐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