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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4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系滁州市南谯华庭烟酒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盛世华庭小区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李明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