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王盛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王盛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979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村。负责人王桂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洪全,男。委托代理人穆艳华,男。被告王盛基,男,1941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王盛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