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小星与王井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井学,周小星,郑金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井学,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攀,灵璧县朱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小星,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金侠,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诉人王井学因与被上诉人周小星、郑金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欧阳顺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小星一审诉称:王井学是其与妻子郑双双的媒人,2014年正月十六前后,王井学在其家中收见面礼10000元,2014年农历三月二十八日,王井学又在其家里收到彩礼30000元。但之后其发现妻子郑双双家人只收到见面礼2000元、彩礼10000元,扣除王井学返还彩礼4000元,其中相差24000元。王井学占有24000元无法律依据,请求王井学返还不当得利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王井学辩称:1、周小星所述不属实,其不是媒人,媒人是郑金侠;2、他从周小星家拿到见面礼10000元及彩礼30000元是事实,但已经交给郑金侠,后郑金侠返还了4000元;3、周小星主张应返还的24000元无事实依据。郑金侠辩称:王井学从周小星手中接过多少钱就该给付多少钱,其仅收到王井学2000元见面礼和10000元彩礼,其他的不知道。一审法院认定:周小星与郑双双婚前通过媒人王井学、郑金侠认识,郑金侠系郑双双姑姑,王井学系周小星本村邻居。2014年正月和4月底,周小星及其母亲在家中分别交付王井学见面礼10000元和彩礼30000元用以给付郑双双家人。见面礼及彩礼通过媒人王井学交给媒人郑金侠,经郑金侠手继而转交给郑双双父亲见面礼2000元和彩礼1万元。周小星在彩礼过柬后收到王井学返回的4000元。周小星婚后发现妻子郑双双家人收到的礼钱与自己支出的礼钱相差24000元,认为系被王井学占有,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当事人一方己取得利益;(二)他人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本案中,王井学认可从周小星处取得彩礼款共计40000元,其中返还周小星4000元,郑金侠承认收到12000元,尚余24000元。因此证明24000元已经交付给郑金侠的举证责任应由王井学承担,但庭审过程中,王井学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款已交付,据此认定尚余24000元款项在王井学处。因为周小星交付给王井学的40000元均系用以给付郑双双家人的彩礼款,但郑双双家人仅收到12000元,周小星收到王井学返回的4000元,所以王井学占有周小星给付的24000元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且直接导致周小星的损失,对于该款王井学应当返还。判决:王井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小星不当得利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井学负担。王井学上诉称:其已将见面礼10000元及彩礼30000元全部转交给郑金侠。一审法院对于郑双双家收到彩礼的金额并未查清。且周小星不能证明王井学取得24000元的事实,更不能证明遭受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周小星二审答辩称:王井学收到4万元的事实清楚,而郑双双仅收到12000元。之后王井学又返还4000元。因此,王井学应举证已将剩余24000元交给郑金侠,但其不能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金侠答辩称:同周小星答辩意见。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审理查明:周小星与郑双双婚前通过媒人王井学、郑金侠认识,郑金侠系郑双双姑姑,王井学系周小星本村邻居。2014年正月和4月底,周小星及其母亲在家中分别交付王井学见面礼10000元和彩礼30000元用以给付郑双双家人。见面礼及彩礼通过媒人王井学交给媒人郑金侠,经郑金侠手转交给郑双双父亲。后周小星收到王井学返还的4000元。周小星主张其妻郑双双家人收到的礼钱与自己支出的礼钱相差24000元,认为系王井学占有。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井学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进而判断是否应返还周小星24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小星主张王井学收取4万元见面礼及彩金后,仅支付给郑双双12000元及返还周小星4000元,非法占有了24000元。周小星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主张郑金侠及郑双双收到12000元仅提供了该两人的陈述及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郑双双系周小星妻子,郑金侠为郑双双姑姑。二人与周小星均有利害关系。因此,仅依据该两人证言不能证明王井学仅交付12000元而占有其余24000元的事实。故,周小星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周小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均由周小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欧阳顺审 判 长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