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仇才林与被申请人许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才林,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仇才林,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生。被申请人许星,男,1983年6月12日生。申请人仇才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仇才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仇才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许星驾驶的牌号为苏A1QT**的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元,保全期限一年。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