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X勘察设计院诉被告锦州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X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X勘察设计院,锦州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辽宁X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X,该设计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钱X,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锦州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辽宁X勘察设计院诉被告锦州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X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X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X勘察设计院���担。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