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金衍庆与刘波、王寿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衍庆,刘波,王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44号申请人金衍庆,男,汉族,40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波,男,汉族,37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寿峰,男,35岁,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财产5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整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债权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