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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与俞正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俞正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261245-6。法定代表人:熊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运中,该公司经理。被告:俞正运,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正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合肥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