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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敏丽与钟锡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丽,钟锡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张敏丽,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锡贤,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丽诉被告钟锡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莉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