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陶乃刚与张广辉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乃刚,张广辉,巫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陶乃刚,男,1978年3月2日生。被申请人:张广辉,男,1977年2月17日生。被申请人:巫巧丽,女,1976年6月9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巫巧丽的豫G6W7**号小型轿车和被申请人巫巧丽所有位于滑县新区正德豪城7号楼1单元7楼西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陶乃刚的豫E101**号小型轿车柴春香的豫E276**号小型轿车、林才的豫E029**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巫巧丽的豫G6W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二、对被申请人巫巧丽所有位于滑县新区正德豪城7号楼1单元7楼西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