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与葛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丽,葛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63号申请人:徐丽丽,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义鹏,自由职业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葛义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义鹏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葛义鹏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张明香与葛义鹏系夫妻关系,张明香在银行有存款,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明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47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