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纪凌云、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凌云,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纪凌云,凌云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0021847-4。法定代表人祝玉林,总经理。被告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富丽畅馨园21栋1单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277796-3。法定代表人汪映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凌云与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凌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凌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45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纪凌云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审 判 员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