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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执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马传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6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马传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曹州证经字第43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委托本院司法鉴定技术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鲁R-×××××轿车一辆。经菏泽新大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第二次拍卖,竞买人赵宏伟以936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传锋所有的鲁R-×××××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马传锋所有的鲁R-×××××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宏伟所有。三、买受人赵宏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英 关注公众号“”